烘焙管理學系系教評設置要點
台灣首府大學烘焙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4年08月03日104學年度第一次系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8月12日104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6月22日105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7月20日106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9月10日109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9月25日第十九屆第七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台灣首府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烘焙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評審教師之聘任等相關事項及其他依法應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事項,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五條暨本校各系(學程)、所、中心、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等規定,訂定「台灣首府大學烘焙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 審查教師之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
(二) 審查教師之延長服務案件。
(三)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置委員至少五人。
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之,負責召集本會並為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推選委員由本系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教師中推選擔任,另有一人為候補委員。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如專任教師人數未達應推選總數,應由系主任依前項資格推薦與本系相關專長之委員缺額兩倍以上名單,送院長圈選後,陳請校長核定。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推選委員除公(差)假或上課外,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未出席,即取消其資格。
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應依前條規定遞補缺額,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五、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審議通過。 但遇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情事,悉依教師法所訂開會及決議人數辦理。
六、委員遇有關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之案件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決議請該委員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遇教師升等案,為避免低階高審之情形,應由系主任簽請校長同意遴聘校內外符合資格之資深學者組成臨時性之教師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工作。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