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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管理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要點

台灣首府大學烘焙管理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要點

106 年 6 月 22 日 105 年度第二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 3月 01日 106 年度第二學期第 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4月16日107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9月12日108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月17日108年度第一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台灣首府大學學生實習辦法」中之校外實習實施規定辦理,為使本系學生理論與實務相配合,讓學生提前適應社會環境,並瞭解就業方向,特訂定「台灣首府大學烘焙管理學系校外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系大學日間部四年制之學生。

三、由校外實習委員會召集人定期召開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負責規劃執行實習業務,包含有關實習單位確認、實習分發、實習說明會、實習座談、教學訪視、學生心理輔導、成績考核等實習相關之業務,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實習委員會議以討論臨時突發狀況。

四、本系指導老師應於學生實習期間至實習單位訪視,以實際了解學生實習情形並予以適時輔導、考核,實習輔導老師之訪視時程安排、差旅費報銷等另訂辦法。

五、學生於校外實習前,應填妥「家長同意書」;若未填覆者,不得實習。並應依照指定之實習日期及實習機構規定,按時前往實習,不得擅自更換或延誤。

六、申請實習學生應投保勞工保險或加保意外保險,加保保額至少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以確保學生校外實習之安全,保險費用由實習單位負擔或由學生自行負擔。

七、學生校外實習機構必須為本系提供或由學生自行洽談,經本系於適當時間電話洽詢、發文通知、過濾篩選,以瞭解實習單位之實習內容、歷年實習狀況,以確保學生校外實習機會與安全。學生開始實習後,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與指導,但學生如果發現工作性質不符或環境不良等情形,應於實習後一個月內與校外實習委員會連絡進行聯繫協調, 特殊狀況下得經報請學生實習委員會核准提出辭呈,否則應完成實習工作,不得中途離職。

八、校外實習單位之分發依據以下程序:

(一)經過系上實習委員會審定之廠家名單。

(二)自行洽詢並經過本系委員會同意者。

(三)有經過認定之特殊教育學生,經過委員會決議後再另安排實習替代方案。

九、學生校外實習守則:

(一)實習生應遵守實習機構所有規章,服從該機構人員之指導並注意工作安全。

(二)實習生儀容須端莊、待人謙恭有禮、工作具敬業精神。

(三)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與學校保持聯繫,如有重大事件務必立即回報。

(四)實習生未經實習機構許可不得無故中途離職。請假時,概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

(五) 境外學生應依據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許可,境外學生校外實習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

 (六)校外實習期間需涵蓋學期期間1-18週。

 (七)外籍生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 小時。

十、 學生校外實習期間為學期期間,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

十一、學期開學後學校、實習廠家和實習學生三方須在簽訂校外實習合約,合約中需保障薪資與勞工保險費用等工作福利。

十二、學生實習期滿,由實習單位發給實習證明書及填寫學生實習評量,於實習結束前逕寄本系辦公室。

十三、實習學生實習完成後需撰寫實習日誌與實習報告書,「學生實習完成後,須撰寫實習報告書一份(週誌25篇),並於該學期結束前2週繳交給實習輔導老師。」,實習成績由實習機關及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評分。學生校外 實習成績案實習輔導教師校外訪視 30%,實習單位評量 40%,實習報告 30%之標準。未在期限內繳交資料者,實習成績不予及格。

十四、實習期間一切膳宿、交通等費,除實習機構另有規定外,均由學生自行負擔。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